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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暂行办法
作 者: 日 期: 2008-7-7 10:26:15

 

(略有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县委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名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级领导职务提拔重用人选及重要科级领导职务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

第三条 初始提名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布公告

第四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预计出现空缺需提拔重用的,重要领导职位需要交流产生人选的,一般应当制发初始提名推荐公告。

第五条 初始提名推荐公告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发:

县委组织部根据科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领导职位空缺情况,以及县委主要领导提出的干部选任方向原则,研究制定初始提名推荐公告。初始提名推荐公告内容包括:推荐职位、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及具体要求等,送县委主要领导审定。

县委组织部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采取张贴公告、下发书面通知、在《永兴党建网》、《永兴县政府门户网》刊载通知、在县电视台播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初始提名推荐公告。

第三章 提名推荐

第六条 初始提名推荐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推荐。

(二)领导干部推荐。

(三)群众联名推荐。

(四)干部个人自荐。

(五)县委全委会推荐。

(六)领导干部会议推荐。

(七)直接提名推荐。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对初始提名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并综合县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照既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初步筛选,按原则上不低于1:3的差额比例,提出人选,形成初步提名意见,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章 集体审定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在此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初步提名人选。派出考察组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初步提名人选的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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