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有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县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酝酿环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县科级干部的酝酿。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酝酿主要在下列对象范围中进行:
(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成员;
(二)拟任职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四条 根据需要就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听取有关分管县级领导或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县委主管、上级有关部门协管的干部任免,还须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形式内容
第六条 酝酿采取个别酝酿和集中酝酿的方式进行。
个别酝酿在干部考察工作开展前进行,集中酝酿在干部考察工作结束后、讨论决定前进行。
第七条 个别酝酿形式及内容:
(一)个别酝酿形式。
(二)个别酝酿内容。
第八条 集中酝酿形式及内容:
(一)集中酝酿形式。
(二)集中酝酿内容。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干部调配必须确保一定的酝酿时间,非换届期间根据人数及规模确定,一次涉及对象50人以下酝酿时间不少于3天,50人至100人不少于5天,100人以上不少于7天;换届时干部调配的酝酿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参加集中酝酿会的成员个人提名推荐的人选,在酝酿该人选时,提名人本人必须回避。县委书记个人提名推荐的人选,由县委组织部部长牵头负责酝酿。
第十一条 个别酝酿时,酝酿负责人不得先入为主,表明自己的观点,主导他人意见。
第十二条 集中酝酿时,酝酿主持人不得首先发言表态,须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大家的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阐明自己的理由,由集中酝酿会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集中酝酿意见分歧较大,特别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个人提名推荐的人选不一致、且意见不能很好地协调统一时,集中酝酿会不得作出提请县委常(全)委会讨论的决定。
第十四条 否决考察对象必须经集中酝酿会讨论同意。考察对象否决后,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议定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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