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有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全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切实规范我县干部任免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任免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呈报和直接任免、委托任免及提名推荐的干部。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县委向市委呈报全县处级干部人选。
第五条 县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县委组织部部长、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及政委人选。
第六条 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向市直有关单位发函衔接由县委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情况。
第七条 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回复由市直有关单位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事宜。
第八条 县委直接任免的干部:
第九条 县委提名或推荐,由县人大常委会按有关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
第十条 县委提名,由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
第十一条 县委提名,由县政协按有关规定和章程任免的干部:
第十二条 县工商联、科级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的行政正副职,以及县属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主席的任免,由县委提名,按有关规定或章程办理任免手续。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由县委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及县直单位武装部长由县委提名,县人武部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免前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乡镇换届时,党政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人事安排方案,须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四条 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任免的干部:
第十五条 县委委托各部门和单位审批任免除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股级干部: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二)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须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由副科级提拔为正科级职务的,须担任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近五年内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四章 动议及初始提名
第十八条 干部任免动议由县委组织部根据科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提出。如工作急需时,县委书记可提出干部任免动议。
第十九条 干部任免动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持任期稳定原则。非换届年度,调整干部不超过全县科级干部总数的20%,调整次数一般不超过4次,一个单位一次提拔调整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5人。在县委书记到任和已知即将离任3个月内不能调整干部。
(二)在职数内缺额补位原则。
(三)调优配强、奖优罚劣原则。
(四)工作急需原则。
第二十条 属提拔重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有明确的初始提名责任人。有关事宜按《永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施行。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本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正副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由全体人员参加。
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是得票靠前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具体推荐票数不得低于有效票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心理素质和履行拟任职务所需要的能力。涉及武装部长、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时,可由县人武部、县纪委、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协同考察。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在考察前,必须就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考察对象的初始提名主体进行考察预告。在考察中,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机关党组织意见。所有考察对象必须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计生、综治、信访、财政、安监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考察组可到考察对象的居住社区或向其工作服务对象等进行延伸考察。在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必须到其曾工作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与同一职位考察对象必须进行集体面谈。考察结束后,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署名书面考察材料,并提出初步任用建议,必要时可将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现实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第七章 酝 酿
第二十三条 在酝酿阶段,根据需要,就拟调整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听取或征求有关分管县级领导及部门的意见。
重大人事任免之前,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意见。
考察结束后,由县委书记主持召开集中酝酿会,就拟调整职位和拟任人选进行酝酿讨论。参加人员为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及酝酿过程中征求的各方面意见,经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免方案。
酝酿的其他有关事宜按《永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酝酿试行办法》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在部务会召开之后、县委常委会召开之前须就干部异动酝酿情况按有关规定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查备案。
第八章 讨论决定及任职
第二十五条 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县委书记实行末位发言。讨论后对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乡镇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常委会的讨论决定,向有关方面通报县委决定,并根据干部任免谈话规定由有关领导同干部本人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提拔重用人选正式任命前,须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不影响任职的,进行任职谈话并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后影响任职的,提请县委常委会决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一般不能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或交流。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呈报转正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推荐材料和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纪要。县委组织部考察后,决定是否正式任职。需要依法选举任免的,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推荐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应当在县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县委关于人事安排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股级干部任免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县直部办委和主管局任免股级干部,如正股级干部调整人数超过本部门、本单位正股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一次调整超过三十人以上的,调整前应征得县委组织部的同意,并将调整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章 交流、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交流;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十年或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十五年的,必须交流。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任期未满或试用期未满的领导干部一般不交流,技术业务性较强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跨行业交流。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线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任职的;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任免纪律
第三十六条 干部任免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等“十不准”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主要领导工作调整前搞突击提拔,不得将干部提拔作为平衡关系、照顾情绪的手段。
第三十七条 干部必须按任免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下级组织在接到审批决定(书面或口头)通知之前,不得抢先谈话、宣布,更不能提前到位。
第三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干部任免事项的检举、申诉,认真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尚未立案调查的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审计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向县委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对股级干部任免工作的宏观指导,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规定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和要求任免干部的,特别是不配线、不备案以及超权限、超职数任用干部或任用干部不当的,县委组织部有权纠正或撤销其任免决定,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按《永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试行办法》施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干部任用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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